最高法院:关于诉的客体合并裁判观点|案例汇
最高法院:关于诉的客体合并之裁判观点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个案中,法院对于同一原、被告之间的关联两份合同能否应在一个诉讼中处理,曾存有不同意见。
有些是同一交易的数份合同,本身即为一个整体,有些则是涉及到合并审理的问题。
◆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指因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类诉讼标的引起的不同诉讼,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诉的客体合并: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非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特殊合并:主要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合并审理和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本文主要以诉的客体合并为视角进行梳理,以学习、交流、讨论。
一、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可以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5号裁定书刘聿与金守红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法院观点:
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基于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提出的复数请求,如果都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且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诉的合并对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尽量一次性解决肌肤恩、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有重要意义,尽管未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但为审判实践中所允许。
金守红对刘聿提出10项诉讼请求中,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9项均为围绕《股权转让框架合同》是否要解除而展开。
第6项、第8项诉讼请求分别为确认刘聿无权适用津通公司共管印章文件、判令解除《共管协议书》,均系基于《共管协议书》所提出。
从《共管协议书》的内容看,其开头部分即载明其签订目的是基于《股权转让框架合同》的约定,因而也属基于《股权转让框架合同》这一框架合同而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将其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0期)
二、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法院(2001)民二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法院,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说法,现应有不同看法】
三、原告依照不同法律关系诉不同的被告,两诉讼标的有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法院(2009)民提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
原告起诉两个被告,虽然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但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是有关联,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关系不同并非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的当然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星光公司为原审原告,兰生公司与明正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涉及的诉讼标的不同,星光公司诉兰生公司拖欠买卖合同货款,星光公司同时又诉明正公司受让兰生公司持有的上投置业公司股权未支付对价,损害兰生公司利益,导致兰生公司无能力返还其货款,直接侵犯了星光公司的利益。
该两诉的诉讼标的是有关联的,一审法院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将该两种诉讼合并审理,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49页。
【注:该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给付之诉和侵权之诉,其中一种观点认为,不同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有些牵强;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诉的诉讼标的存有关联,星光公司对于兰生公司与明正公司均是有诉权的;
合议庭认为,该案当时已进入再审程序,合并审理与否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最终意见依然是合并审理】
四、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独立借款合同的,合并审理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许可
◆案号:最高法院(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2期
裁判要旨: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份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
对比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16号民事裁定
尽管案涉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人不尽相同,但贷款人和借款人均为农行雨花台支行和雨润肉类公司。
农行雨花台支行将涉及三份合同的借款担保纠纷一并提起诉讼,属于诉的客体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
故本案合并审理无需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且将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各个彼此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也符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则,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
本案农行雨花台支行提出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超过5亿元,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比
◆同一债权人因同一保证人为数个不同主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117号
最高法院观点:
即使主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其在诉讼中亦无独立的诉讼请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主要是对诉的主体合并的规定,其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应为二人以上。
而本案中,原告方和被告方均为单一主体,实质上是诉的客体的合并。
关于诉的客体的合并,我国法律并无“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五、将诉的客体合并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同意
◆案例:最高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需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案例: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河北长天集团公司、天津首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❶诉的主体完全相同,原告为债权人首方公司,两被告分别为债务人刘伶醉公司和保证人长天集团,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从属的《保证合同》,属于诉的客体合并的范畴,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❷诉的客体合并,应将原告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出案件的诉讼标的额。
◆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325号南京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
将两者进行合并审理仅为诉的客体的合并而非诉的主体的合并,法律对主体唯一、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诉的合并没有规定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所以受诉法院在决定是否合并前,只要查明该两个以上独立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且符合法院受诉条件,就可以在不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合并审理,故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
同时对于诉讼主体相同、法律关系为同一种类的几个诉进行合并审理,从司法经济的角度看,既能提高审判效率,避免产生矛盾的裁判结果,也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不可通过累加多个不能合并之诉的标的金额来达到级别管辖标准
诉的客体合并,又称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非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据【潘杰:《级别管辖异议的上诉审》,载《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1辑),第99-100页】,客观的诉的合并须具备特殊要件,主要有:
❶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❷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❸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若合并的诉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则不得合并。
回到本文列举的第一则案例(合并审理),最高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另一个裁判要点:
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案件以整个合同为争议标的,则应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法院的标准。
在上述的最高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42号,观点:
诉的客体合并,应将原告就不同诉讼标的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累加计算出案件的诉讼标的额。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16号亦如此。